厂贬3063-1999《石油化工公司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重要条文:
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尘,室外宜为15尘。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尘,室内不宜大于1尘。
3)第3.0.9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4)第3.0.10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尘,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尘;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尘,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尘。
6)第4.1.3条: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尘可设1台检测仪,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尘。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尘。
7)第4.1.5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8)第4.3.4条: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①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②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9)第6.1.1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尘。
10)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尘。